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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加坡投资设立企业的形式主要有:公司代表处或办事处、分公司、私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等。 私人有限公司 私人有限公司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公司的成员不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债务,公司独立承担其债务和责任。 有限公司成员可以通过股份或担保承担有限责任,股东的责任限于其股份未实缴的金额。 公司的股东人数最多可达50人,此外,必须至少有一名董事是新加坡常住居民,有一名秘书的主要或唯一居住地是新加坡。 注:私人有限公司是外商投资设立企业主要形式之一。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此种形式的商业组织只适用于外国公司。它比公司更容易管理,注销过程也更加简便。 然而,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负债由其母公司承担。同时,必须有一位居住在新加坡的自然人被指定为授权代表。 代表处 外国公司也可以在新加坡设立代表处。然而,代表处可从事的活动仅限于市场调研和可行性研究。 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 “独资企业”是指独自从事经营,不与他人相关联的个人。“合伙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人共同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都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有限合伙(LP) 有限合伙不是法人实体,也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有限合伙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被诉。 与合伙相似,有限合伙的存续是基于一种人合关系,该关系存在于以营利为目的经营业务的主体之间。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LP) 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可以通过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合法业务,其本质上是一个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与合伙企业不同的是,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是法人团体,具有独立于其合伙人的法人资格。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承担独立法人责任。 商业信托(BT) 商业信托是以信托结构形式设立的企业。 商业信托不是法律实体,而是基于信托契约建立的。根据该信托契约,信托管理人对企业的资产享有法定所有权,并为了信托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资产及开展业务。 商业信托的投资者通过购买商业信托份额对商业信托的资产进行入股。商业信托的份额持有人是信托的受益人,对商业信托的资产享有受益权。 董事 必须年满18岁,具有完全法律行为能力; 至少有一位本地董事,必须是新加坡公民、新加坡永久居民、创业准证(EntrePass)或就业准证(EP)持有人。 股东 至少需要一名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实体,没有国籍限制。 秘书 公司必须在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任命一名秘书,秘书必须是新加坡本地居民。 注:公司的唯一董事和秘书不能是同一个人。 注册地址 位于新加坡本地的商务注册地址,不可使用虚拟地址。 经营范围 指定经营范围,相关的行业范围最多可选择两个。 注册资本 注册资金最少为1新币。 公司名称 必须为全英文,且以“PTE. LTD.”结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