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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 2017年发布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直接或间接获得境外公司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需要遵守《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国企业完成一项境外投资交易,在境内其需要获得发改委、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和外汇管理局或银行的外汇登记。商务部于2014年10月6日施行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与2018年1月18日实施的《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2018】24号)确立了新型管理模式。
国内企业投资中国大陆以外的公司,包括港澳台以及其它国家和地区,新设立企业或并购企业股权,都需要遵照上述法规执行。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需要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需要实行备案管理。
中央企业及中方投资额等值3 亿美元及以上(包括增资以后3亿美元及以上的项目)的地方企业对外投资报国家商务部备案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地方企业对外投资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确认投资目的地
投资类型
投资金额等基础信息
签署项目合同
签署保密协议
支付项目款项
建立项目组
双方确定对接人
提交基础资料清单
确定合理的投资方案
确定投资路径及编写申报材料
注册境外主体并安排银行开户
预先沟通后进行正式申报
反馈对接并最终完 成审批
取得商务部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获得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