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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3 月 20 日,越南政府正式颁布第 70/2025/ND-CP 号法令(以下简称 “新法令”),对 2020 年发布的第 123/2020/ND-CP 号法令中关于发票和文件管理的条款进行了重大修改与补充。 新法令自 2025 年 6 月 1 日起生效,旨在通过优化发票管理流程、扩大电子发票应用范围、强化部门协同等举措,提升税收征管效率,推动经济数字化转型,并为纳税人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接下来,本文将对该新法令的重点修改进行介绍与解读,以方便您对其有更准确的了解,把握好越南投资政策的最新动态。
01 电子发票体系全面升级与强制化 电子发票强制覆盖关键领域 适用主体扩展 年营业额超 10 亿越南盾的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及特定企业(如商业中心、超市、餐厅、出租车公司等)强制使用收银机生成的电子发票,并实时联网传输数据至税务机关。 外国供应商纳入监管 在越未设常设机构的外国电商、数字平台服务商需自愿注册使用电子发票,填补非居民纳税人监管空白。 特殊场景简化与豁免 向个人消费者(如超市购物、加油)、赌场及电子游戏业务开具的电子发票,可豁免买方姓名、地址、税号等信息,但需保留税务机关代码或电子数据以便检索申报。 免税区企业出口业务、出口加工企业增值税申报,明确电子发票使用规则,配套简化流程。 02 开具与管理规范标准化 发票内容与格式要求 基础信息规范 企业开票需与工商、税务登记信息完全一致,名称地址可缩写(如 “区 Q”“市 TP”),但需确保门牌号、街道等关键信息准确;外国客户可用护照号替代地址。 商品服务名称需用越南语详细列明,涉及资产登记(如车辆、房产)需标注序列号,外来词需括号标注且字体小于越文。 电子文档技术标准 采用 XML 格式,分业务数据组件(含交易详情)与数字签名组件,由税务总局与海关总署统一开发数据接口及展示工具。 开具时间与调整规则 常规场景 货物所有权转移或服务完成时开票,提前收款(非押金)以收款时间为准,出口电商发票最迟在海关通关后下一工作日开具。 新增开具场景 破产企业、文件补充期间的主体可开具电子发票。 特殊业务 定期服务(电信、保险、电力):可汇总开票,最迟不晚于服务次月 7 日; 航空业:退票换票视为 “调整发票”,无需额外标注; 天然气销售发票:双方确定交货量时间,最迟不晚于纳税申报截止日。 出租车发票:行程完成时开具发票并传输数据。 彩票企业:需在收回未售彩票后、下次开奖前为代理商开具电子增值税发票。 错误处理 轻微错误(名称缩写)无需重开; 严重错误(金额、税号)需开具 “调整 / 替换发票” 并附清单,买卖双方需书面约定或公示。 调整规则 取消错开发票撤销,需买卖双方书面协议(买家为企业时)或通知(买家为个人时)。 允许用1 张发票替换同月内多张错票,税务机关可要求卖方核对调整。